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2017年度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告
為做好2017年度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匯算清繳范圍
凡屬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按查賬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當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在深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
二、匯算清繳時間
納稅人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
三、匯算清繳內容
(一)納稅人依照企業所得稅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規定,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納稅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
納稅人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二)納稅人需向稅務機關審批、審核或備案的事項,應按照規定的程序、時限和要求及時辦理。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實行備案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即納稅人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應當自行判斷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條件,并自行在申報表填報享受優惠減免,同時妥善保管留存備查資料。其中,享受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優惠事項的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的規定,需要附送相關紙質資料的,需到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發生資產損失的,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稅務機關申報,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其中,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填寫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清單申報資產損失相關項目,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填寫《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專項申報資產損失相關項目,有關資產損失證據材料應按規定程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納稅人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居民企業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應按有關規定分別填寫《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居民企業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表》《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并隨同年度納稅申報表一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納稅申報方式和流程
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及匯算清繳實行網上申報方式(其中,深圳國稅局提供網頁在線申報方式和客戶端申報方式,深圳地稅局提供網頁在線申報方式)。
查賬征收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
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納稅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5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在深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納稅人應在規定的匯算清繳時限內,通過門戶網站(深圳國稅局www.szgs.gov.cn,深圳地稅局www.szds.gov.cn)分別填寫和報送所適用的申報表和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并結清稅款。
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發現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按照規定程序到主管稅務機關征收前臺重新填報納稅申報表并進行納稅申報(其中,深圳國稅局提供申報錯誤網上更正功能)。
各主管稅務機關在辦稅大廳設立了“自助報稅服務區”,提供給納稅人進行“自助式”申報。
五、匯算清繳資料
2017年度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試行匯算清繳資料留存備報方式,即相關匯算清繳資料由納稅人自行保存,在稅務機關要求報送時才需報送。
納稅人采用網上申報方式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涉稅資料保存的規定,自行保存以下有關資料:
(一)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二)財務報表;
(三)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四)備案事項相關資料;
(五)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分支機構征稅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情況;
(六)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七)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需保存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和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分支機構需保存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和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依據計稅成本對象確定原則確定已完工開發產品的成本對象,并就確定原則、依據,共同成本分配原則、方法,以及開發項目基本情況、開發計劃等出具專項報告;
(九)其他按照稅收政策規定需要在匯算清繳期間報送的資料。(詳情請查閱辦稅指南)
納稅人采用上門申報方式的,仍按規定報送上述一至三項資料,四至九項資料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涉稅資料保存的規定自行保存。
六、政策風險提示服務
為了進一步提升納稅服務水平,幫助納稅人提高申報質量,降低稅收風險,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和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決定在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推廣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該服務具體實現方式是在網上申報系統的申報表發送頁面增加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掃描功能,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享受服務,選擇與否不會影響納稅人正常申報。
七、違章處理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匯算清繳,或者未按規定保存或報送本通告第五條所列資料的,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八、其它事項
(一)企業所得稅網上年度納稅申報、匯算清繳有關政策規定及具體操作事宜請登陸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網站(www.szgs.gov.cn)、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網站(www.szds.gov.cn)或撥打服務熱線12366查詢。
(二)為了提高申報納稅的準確性,節約辦稅時間,建議選擇網上申報方式。網上申報系統提供了清晰的填報指引和信息提示,可以更方便、快捷和準確的完成申報表的填報。
(三)本通告的相關事項,如國家稅務總局在2017年度匯算清繳結束之前下發新的規定,按新的規定辦理。
特此通告。